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ltey)。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衣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顺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俊,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国栋,住广东省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广州市衣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