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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乐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7116号
案件名称7116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乐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乐泉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11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乐泉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经营者:滕岗。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乐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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