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郝记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信用社门市房。
负责人李浩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郝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