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亚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607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亚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亚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0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群,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