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79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脑农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商务公寓1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平,总经理。
被告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武汉脑农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董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音响(金刚便携式XWAY-M5),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为此,原告刘��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