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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奧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与徐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3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奧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与徐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徐金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金花,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诉被告徐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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