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金花,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诉被告徐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