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果园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郭公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光伟。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因与秦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