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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勋与易兵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83号
案件名称陈承勋与易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兵,陈承勋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兵,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罗惠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承勋,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崔青青,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兵为与被上诉人陈承勋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1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第九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易兵)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易兵住所地虽在广州市天河区,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易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易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易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涉案标的、影响性均不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且本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二)专利纠纷案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指定部分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类型,因此,专利纠纷案件可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陈承勋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陈承勋起诉所依据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由易兵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易兵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易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易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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