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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稿主送当事人审批意见领导批示承办人: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长:书记员核稿: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地址:珠海(泰嘉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楼305铺。

经营者:陈玉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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