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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宝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13号
案件名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宝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霍宝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1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宝跃。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宝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长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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