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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胜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艾莱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19号
案件名称宋胜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艾莱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胜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艾莱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19号原告:宋胜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莱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胜强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艾莱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胜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胜强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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