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22号原告:江先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鑫胜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肖杰鑫。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鑫胜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8)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先文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