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550号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174523651。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