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田钧文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恒生碧水龙庭9栋111号。
经营者:田钧文。
被执行人:田钧文,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980元(以经济损失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0年6月12日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诉讼费775元、执行费301元,共计270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田钧文眼镜店、田钧文的银行存款36319.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