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75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伟,汉族,男,1993年11月6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家美家一后沟仔路南七巷7号101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