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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13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3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佳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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