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82号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振太路**。
法定代表人:蔡富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仓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恒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白塔路****法定代表人:曹双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恒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12日,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