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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乐景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9021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乐景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乐景美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902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景美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3号明通数码城4层A4-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79HT95。

经营者:廖家伟,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景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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