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6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39。
法定代表人:郑×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6W。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R。
法定代表人:黄×。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轩俊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娜,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30××××.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6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