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97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97号
案件名称497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97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媛,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