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5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超,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经营者:童财林。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