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221号原告赵玉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娜、穆瑶,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羊羔肉清真餐厅。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娅清真茶餐厅。
原告赵玉霞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羊羔肉清真餐厅、天水市麦积区阿西娅清真茶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玉霞诉称:“阿西娅”商标系原注册人兰州市城关区阿西娅餐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15974号,核准服务项目为餐厅,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
2012年7月19日,原告从阿西娅餐厅受让了“阿西娅”注册商标并取得《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原告通过调查得知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与原告注册商标��阿西娅”相同及近似的“阿西雅”文字分别作为茶餐厅及羊羔肉餐厅的字号名称,且在服务场所的招牌、餐具、餐巾纸、发票中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足以让广大消费者对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创立的“阿西娅”羊羔肉及相关餐饮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被告为兰州阿西娅羊羔肉加盟店或与之相关联的餐饮服务。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阿西娅”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变更或注销其使用的与“阿西娅”近似的“阿西雅”字号名称,拆除含有“阿西娅”字样的服务招牌、牌匾、立即停止在餐饮用具等服务用品、装饰、装潢用品中使用“阿西娅”名称等侵犯“阿西娅”注册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争行为,并公告消除影响;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承担员工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1万元、公证费3200元及交通费1.6万元;
4.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羊羔肉清真餐厅、天水市麦积区阿西娅清真茶餐厅实际经营者是裴建民,原告以店面名称作为原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