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008-2号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
委托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有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前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