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96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鸿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鸿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