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白云,男。
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求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许开军。
本院受理白云诉被告江苏求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求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无证据证明深圳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公证书明确记载公证收货地址位于深圳市,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求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