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南港大街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B座第三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伟。
委托代理人:曹永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村商铺工业区A栋1号。
经营者:谢小康。
被告:谢小康,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谢小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