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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七彩嘟嘟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55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七彩嘟嘟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七彩嘟嘟文具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55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彩嘟嘟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高利萍,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彩嘟嘟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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