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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深圳市俊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644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深圳市俊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深圳市俊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44号原告:钟伟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俊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付姣,总经理。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俊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钟伟彬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91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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