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34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苏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光明花苑东辅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谭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苏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