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6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创颢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866号12号楼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创颢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