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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67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7679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西马路16号。

经营者:黄宏章。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尾羊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以下简称好久不见餐饮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小尾羊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好久不见”商标权的行为;

2.二被告赔偿小尾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小尾羊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传统膳食开发、民族食品生产等于一体的现代化餐饮连锁企业,系“好久不见”商标的权利人,好久不见餐饮店在商业经营中使用“好久不见”标识,三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为好久不见餐饮店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侵害了小尾羊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好久不见餐饮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营地址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虽然好久不见餐饮店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但另一被告三快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小尾羊公司可以选其中的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好久不见餐饮店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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