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710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A幢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汰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汰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汰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产品;
2.判令汰渍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公司。
2020年7月21日,欧派公司的调查人员在汰渍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多台吸油烟机和电热水器产品,外包装均使用“”标识,标注生产厂家为汰渍公司,电话:076×××××××999,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889-004,外包装上印有欧派公司曾签约的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图片。
调查人员同时还在汰渍公司的厂房内发现大量吸油烟机外包装纸箱标注“”标识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欧派公司)。
经查,青岛欧派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和周国民分别就“”标识申请注册第39328943号、第18859110号、第13133542号商标,但均未核准注册。
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欧派公司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近似,汰渍公司生产、销售使用“”标识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欧派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请求。
汰渍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170165元,曾用企业名称有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第7731876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续展至2031年3月13日。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的“OPPEIN”商标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淋浴用设备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公司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第1128213号“”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与蒋文娟签订《广告续约合约》,欧派公司与蒋文娟就演员蒋雯丽在欧派公司所生产的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制作使用蒋雯丽的形象进行约定,有效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20年7月21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林丽娜提供视频文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显示:一厂区门口招牌为汰渍公司,通过该厂区内的营销中心进入仓库,内堆放有多个品牌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产品包装箱。
其中,一款家用吸油烟机和一款电热水器包装箱均标注“”标识、生产厂家汰渍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包装箱上还印有蒋雯丽的形象照,该部分产品已封箱并呈立体堆放。
另外,该仓库内存放有未使用的吸油烟机包装箱,包装箱上有“”标识、“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的形象照。
庭审中,欧派公司明确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包括标注“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吸油烟机包装箱。
双方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汰渍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汰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调查费用30000元。
另查明,汰渍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某1,股东为周某1、符德玉,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之一(A幢二楼、三楼),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小家电及其配件、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塑胶制品、五金冲压件。
青岛欧派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某1,股东为周某1、符德玉,经营范围为批发:卫生洁具、厨房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
再查,周国民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第13133542号“OPPEL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该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注册第188591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该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青岛欧派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第393289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该商标状态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本院认为,根据时间戳取证视频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存放的厂房需通过标注汰渍公司企业名称招牌的门口进入,且该厂房内存储的吸油烟机、热水器产品包装箱标注生产厂家为汰渍公司,汰渍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吸油烟机、热水器产品由汰渍公司生产。
关于商标侵权。
案涉吸油烟机、电热水器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该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731876号“”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二者排列顺序、字母构成基本一致,构成近似,且第77318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热水器、抽油烟机,汰渍公司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产品包装箱上标注“”标识,属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欧派公司第7731876号“”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汰渍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欧派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
2.汰渍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3.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酌定汰渍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汰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吸油烟机、热水器产品包装箱上使用“”标识;
二、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并直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