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1985号之一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5GWXA。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成成娇洗衣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0606MA55W7FBX6。
经营者:卢志成。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成成娇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