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36号原告:饶长寅,男,汉族。
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兰芳,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长寅与被告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泳圈(贝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长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长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