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燕青与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周燕青与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燕青;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73民初412号原告:周燕青,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周燕青与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ZL××××××××××××××、名称“椅子(19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ZL××××××××××××××、名称“椅子(190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一直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拥有的合法专利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有关许诺销售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椅子(1905)”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9年6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涉案专利最新缴费日期为2021年×月31日。

涉案专利产品为用于办公用的办公椅,设计要点在于产品整体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9年5月29日,原告代理人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沙富三联工业区新丰路附近门口挂有“瑞图家居”字样的大楼七楼厂房内提取订购的办公椅,并取得带有“佛山市义辛年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字样的单据及封面、封底均有“义辛年”字样的产品图册一份,图册第一页显示“本厂是一家专业从事制造办公家具的大型生产企业”,原告称产品图册中没有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对办公椅进行查看、拍照并封存。

随后,该公证处出具(2020)粤江蓬江证字第129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收据中售价270元、编号888A的椅子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庭审中,当庭拆封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封存物,内有椅子一把,包装箱和椅子上均无生产者信息。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相同。

庭审时,原告主张根据被告的经营范围、涉案公证书以及从被告处获得的产品图册内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销售的。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请求由法院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500元及产品购买费270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其他经济损失则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8年3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是名称为“椅子(1905)”、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椅子,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构成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的,但仅凭原告提交的产品图册和被告的经营范围,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的,故本院对原告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的主张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库存侵权产品,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产品购买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原告主张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周燕青享有的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子(19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燕青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燕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燕青负担805元,由被告佛山市义辛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

原告同意该费用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