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2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辉。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