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56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海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羚羊公司)与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彩海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重庆金羚羊公司诉称,重庆金羚羊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商品均为第30类,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方便米饭、方便面、盒饭等。
在重庆金羚羊公司不断使用及大力宣传推广之下,“自嗨锅”系列方便食品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
被告武汉彩海公司未经重庆金羚羊公司许可,擅自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杨衣衣”店铺,并销售侵犯重庆金羚羊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对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000元;
3、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首页登报道歉;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武汉彩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武汉彩海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之一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武汉彩海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