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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君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18号
案件名称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君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君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0118号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重庆,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君慧,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0公司)与被告刘君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0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君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OPP0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0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君慧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刘君慧赔偿OPP0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含律师费1,500元)。

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OPP0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第X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为OPP0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手机外壳等,于2013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止。

2020年5月,OPP0公司发现,刘君慧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泽优通讯”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了含有“OPP0”字样的手机玻璃后盖,该商品名称为“OPP0R15后盖玻璃R15梦境版原装玻璃后盖电池盖后屏玻璃后壳电盖”(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经比对,涉案商品的背面使用的“OPP0”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OPP0公司认为,手机玻璃后盖系手机的一个部件,其从未在市场上单独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该部件,刘君慧未经许可销售涉案商品,构成对其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君慧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OPP0公司所述属实。

另查明,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刘君慧,目前未关店;

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于2020年8月25日被商家自行下架,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782件,销售金额为16,939.9元。

刘君慧与寻梦公司签订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刘君慧寄送本案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因“地址查无此人”的原因,邮件于2021年5月5日被退回。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刘君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君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君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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