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41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虹霖,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