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43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