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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李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43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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