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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529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

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马山供销合作社金合作季庄农资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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