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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亮与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刘海亮与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海亮;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32号 原告:刘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乐陵市文鼎龙啸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海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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