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89号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宋清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单琨。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