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8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郸,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