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229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商城郑英星铝塑板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华东装饰板材城31。
投资人:郑英星。
被告:郑英星,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银国、戴晓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