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57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金汇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金汇商业街西首。
经营者:林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金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