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初6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周莹箱包店,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二路11号昊星商厦二楼。
。
经营者:周莹莹。
被告:崔红岩,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二路11号昊星商厦。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邹平周莹箱包店、崔红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