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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78号
案件名称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中区六楼6001号场馆。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崔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邓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饰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天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易饰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连结点,即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龙游天下公司主张的侵权网站www.XXXX.com在其起诉时及其网站上版权声明中的备案号均为蜀ICP备20018393号-1,应认为其设备终端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四川省,而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龙游天下公司主张的《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以下简称汉末霸业)在2019年网上就流传有大量破解版本,经测试均能正常下载使用。

且网站www.www.XXXX.com明确显示,该游戏为个人用户上传并非平台上传。

龙游天下公司认为汉末霸业系www.www.XXXX.com网站破解于法无据,故本案应为一般网络侵权案件,不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如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也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龙游天下公司未作答辩。

龙游天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龙游天下公司起诉请求:1.易饰嘉公司停止侵害龙游天下公司汉末霸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易饰嘉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http://www.XXXX.com/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

3.易饰嘉公司赔偿龙游天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龙游天下公司为制止易饰嘉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龙游天下公司是汉末霸业的著作权人。

汉末霸业采用古风古韵的白描绣像画风,以三国时代为背景,在游戏内容上融合了政务系统、武将系统、联姻系统、自然事件系统、功能事件系统、阵型系统、天气系统等多种游戏内容,玩家可以在该游戏内扮演国家/领地君主,通过内政运营、排兵布阵、攻城略地等策略操作发展自己的国家/领地。

汉末霸业于2017年5月在Steam平台发售,2018年5月在Wegame、iOS平台发售,2018年12月在Googleplay平台发售,2019年4月在TapTap平台发售,在龙游天下公司游戏发行的平台中玩家只需支付相应对价即可一次性买断该游戏,无需任何内购、充值环节。

汉末霸业在主要发行平台Googleplay、Steam、ios平台售价均为68元,在TapTap平台售价18元,在Wegame平台售价58元,截止本案前,在全平台累计发售79万套。

汉末霸业荣获2017年第十届独立游戏决赛入围作品,2018年全球100强独立游戏,2018年游戏茶馆第六届金茶奖最佳独立游戏等奖励荣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

易饰嘉公司未经授权,采取破坏龙游天下公司为保护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对龙游天下公司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让用户实际无需花费任何费用即可下载并体验全部游戏内容,侵害了龙游天下公司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汉末霸业自发售至今,一致处于积极的更新、维护状态,且由于龙游天下公司以一次性买断制为卖点,并无其他内购、充值环节,易饰嘉公司的破解行为损害了龙游天下公司本应获得的收益与市场份额,给龙游天下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易饰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易饰嘉公司曾于2007年在阿里云平台购买了http://www.http://www.XXXX.com/的域名用于家居建材经营,并申请了网络备案,后因域名于2017年到期遂停止使用,现易饰嘉公司因该网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作手游经营构成侵权,被诉至法院。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易饰嘉公司现已不再使用且难以查明事实上的终端所在地,如果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也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技术类案件。

本案中,龙游天下公司以易饰嘉公司破坏其对享有著作权的游戏采取的技术措施为由起诉至本院,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而作为被告的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龙游天下公司主张易饰嘉公司未经授权,采取破坏龙游天下公司为保护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对龙游天下公司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在其公司网站对该游戏进行推广并提供下载链接,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易饰嘉公司对被诉行为予以否认。

对于易饰嘉公司是否破坏软件技术措施,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本案管辖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双方就此产生的争议,即本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易饰嘉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龙游天下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故易饰嘉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其所在辖区对应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易饰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鹿伟玲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78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李 锋 法官助理:鹿伟玲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4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龙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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