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一成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东方商贸城6号楼12号。
经营者:潘国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州市一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为一成装饰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顾兴根、宋振江以其已与一成装饰经营部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成装饰经营部亦同意顾兴根、宋振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顾兴根、宋振江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顾兴根、宋振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