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424号 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孙路,董事长。
原告:孙爱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汉顺,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新沂市。
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与被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山东沙沟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李守军、邢汉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汉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撤回对被告邢汉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