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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邢汉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424号 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孙路,董事长。

原告:孙爱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汉顺,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新沂市。

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与被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山东沙沟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李守军、邢汉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汉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孙爱伟撤回对被告邢汉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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